“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地下人防车位使用和管理权‘生来’就归开发商,这其实不合理。”宋先生认为,小区人防工程一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观点: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为此,宋先生算了一笔账:
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也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很显然,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宋先生称。而《防空法》中指出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宋先生说。
综合以上分析,宋先生得出一个结论: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权和收益应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宋先生称。
部门:人防车库建设费不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中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事实上,绍兴装修网了解到,对于利用人防工程改建成的车库归属这类特殊问题,无法根据这一条文做出判定。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绍兴山水华庭小区有业主曾向相关部门咨询:该小区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或出租人防车位?市人防办答复:“目前,国家未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开发商可以出租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宋先生的愿望能否实现呢?6月18日上午,市人防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地下人防车库的建设费没有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当中,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由投资单位(即开发商)负责平时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该负责人给出了这样的明确答复。
据绍兴装修网了解,有相关人士向越城区房管处咨询。根据今年5月越城区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越城区(高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新领预售证的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需由越城区住建局指导定价后,再上报价格部门备案。“从目前申报情况看,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中不包括地下人防车库的建设费,不然办不出预售证。”该处相关负责人称。
法院大多判“开发商享有人防车位使用权”
人防车位归属之争,各地都有发生,有的甚至闹上了法庭。绍兴装修网了解到,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对法院判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国共涉及此类判决书共计1889份。
分析显示,有近35.1%的法院判决认为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必须配套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不享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出让人防车位的使用权。
有近44.3%的法院判决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人防地下车库的投资建造主体,依法享有管理、收益的权利,依《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地下车库面积不应计入公摊面积。
有近20.6%的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对人防地下车位因合法建造而享有物权,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对人防工程权属的专门规定,对人防地下车位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的认定并无影响。
绍兴装修网认为,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归属确有不同认识,但几乎没有争议的是,全部法院无例外地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转让或出租人防车位的使用权。
“人防车位的归属,一直是法律上的盲点。各地频繁上演‘使用权之争’也说明了这一点。”律师说,目前法律界主流的声音仍然倾向于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使用权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不过对于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