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承诺赠送面积
不兑现?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收房后金先生仔细核算了开发商出具的《单幢房屋面积测绘成果》与住宅平面图,发现当初宣称赠送的入户门厅(经计算面积为5.088平方米)被计入了整幢楼房的公摊面积;此外,“赠送阳台一半面积”(经计算为3.065平方米)也没有赠送。“根据《单幢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显示,阳台面积为6.13平方米,所谓的赠送部分实际上也被加到套内面积中。”他说。
“按相关规定,未封闭阳台本来就只计一半面积。现在看来,开发商所‘送’的是不计面积的那一半面积。”金先生说,至于电梯厅,开发商混淆了“公摊与赠送”的概念,对购房者而言,两者的区别是:公摊面积是要花钱购买,赠送面积则不需要花钱。
对于金先生反映的问题,开发商有怎样的解释?3绍兴海亮置业有限公司客服总监孙尧伟表示,“小区电梯都是一梯一户,也就是说每户可以使用电梯厅。我也向销售人员求证过,应该是业主理解错意思了。”他说,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法,是“相当于赠送”,并非“赠送”。
对此说法,金先生并不认同。他提供了一段与销售人员的对话录音。绍兴装修网了解到,此录音内容显示,销售人员的回答确实如金先生所反映的一样。“这段录音我也听过,只是截取了其中一部分,不能真实还原当时销售人员的意思。”孙尧伟这样解释。
口头承诺
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该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写道:“出卖人销售人员或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超越合同及广告宣传书面资料作出的介绍、说明或承诺,以及未经相对人同意的录音、录像,凡未经出卖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均不视为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无约束力。”
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到底能不能视为合同内容?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讲得很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中关于‘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并没有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应该说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律师说道。
绍兴装修网了解到,还有律师认为,“还是应以书面合同为准,毕竟是销售人员的口头说法,开发商完全可以说不知情。”